內政部表示,本次準則修正,是因99年12月25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市與臺中縣、高雄市與高雄縣則合併改制為臺中市及高雄市,在前述3個直轄市轄內原屬山地鄉之臺北縣烏來鄉、臺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改制為直轄市的區,喪失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而桃園縣復興鄉亦將於103年12月25日,因桃園縣改制成直轄市,失去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之精神,積極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及相關配套措施。為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第4章之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配合修正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及代表相關規定,其中第8條明定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以改制前各該山地鄉民代表會代表名額為準,亦即未來和平區、復興區,各選出11席代表,烏來區、桃源區、茂林區及那瑪夏區各選出7席代表。
內政部指出,「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4章之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施行日期予以發布,也請地方政府儘速辦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設置的相關行政事務工作,使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屆時得以順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