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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男嬰罪責 生死有別

自由時報/ 2014.04.1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法界人士指出,王姓女子和男友涉嫌遺棄男嬰,若嬰兒出生時為死胎,可能只涉及遺棄屍體罪,若為活產時,則可能會涉及刑法上的遺棄致死罪。

法界人士表示,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我國目前法律見解,胎兒必須完全出生且能獨力呼吸,才算擁有「人」的權利能力。本案王女的胎兒出生之後是否為死胎?或是在出生後因處理不當、遺棄等因素而導致死亡?檢警必須加以釐清。

若嬰兒出生之後為活產,王女有意致其死亡,則構成刑法第274條的「生母殺嬰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須王女有殺害嬰兒的犯意,或是明知嬰兒可能會死亡,卻將其遺棄於人煙稀少之處而致其死亡,才會構成犯罪。

若出生時為死胎,可能只涉及遺棄屍體罪,依刑法第247條規定,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度與生母殺嬰罪一樣;如果是活產時,王女和其男友將其遺棄於門口而致死,則可能會涉及刑法第293條的遺棄致死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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