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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中小企研發抵營所稅

中央社/ 2014.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王靖怡台北9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實質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研發費用一定比率可抵減營所稅。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小企業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可選擇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增加投資、創造就業,加強經濟成長動力並吸引外資來台,初審通過增訂,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的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可享有租稅抵減優惠。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訂定。

為避免中小企業有重複獎勵情形,如果產業創新條例當中有相同性質的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能擇一適用。

此外,經委會通過附帶決議,財政部與經濟部應在修法通過後6個月內,通過相關子法,並積極宣導相關內容,嘉惠130萬家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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