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陸方就商業存在,即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方式的開放承諾有4點。
首先,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在台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其次,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台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台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
第三,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第四,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大陸合營者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營建署說,內容主要是針對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對個人業績、聘用台灣建築師資質審查項目等,以及在陸方境內停留時間的放寬規定;不過台灣建築師前往大陸,並不能登記為建築師,而是專業技術人員,若開公司也須符合陸方規定比例聘顧中國大陸及台灣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