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發行人應於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二、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第二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一O三年度第一季執行認購股數共計3,000股,一O三年度第一季合計執行認購股數共計3,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30,000元。三、轉換普通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四、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