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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公告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0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0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一) 字第0910003455號函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參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不得超過三十五人。(2)應募人如為規則性投資人: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拓展本公司於台灣地區業務及營運效能之整合,應募人之選擇以本公司可提供業務整合利基,或可協助本公司拓展業務及市場之規則性投資人為限。B.必要性:為改善公司財務體質及拓展業務,引進可擴大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及獲利之規則投資人,為本公司長期發展之必要規則。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除可整合公司之營運效能及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外,亦能大幅提升公司產品及服務之品質,進而為公司帶來更大獲利。(3)現尚未洽定特定對象。4.私募股數或張數:最多不超過1,000,000股。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之。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四十三條之七、四十三條之八等相關規定辦理。(2)本次私募普通股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係以普通股收盤價為基礎計算出之參考價格,具有高度參考性,故訂價方式應屬合理。(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健全公司整體財務結構及投入新的營業項目。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具有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此外,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與引進規則性投資夥伴等規劃,私募有價證券須遵守證券交易法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規則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未定11.參考價格:未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轉讓外,不得轉讓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交易。除以上規定外,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案之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或其他相關事宜等,將以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為最後定案之依據,日後如遇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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