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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高:本公司103年4月7日董事會決議修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0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3/04/07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05/0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原於102年05月07日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03年04月0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依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之要求而作修正。修訂前之條文:發行條件:二、既得條件: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起三年內,達成本公司與其所簽訂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所訂之目標,同時未曾有違反本辦法中所規定之各項情事時,即可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所約定之股份。員工之資格條件:三、實際獲配之員工及其股數,由董事長核定後認定之,惟獲配之員工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其相關內容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修訂後之條文:二、既得條件: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起三年內,達成本公司與其所簽訂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所訂之目標,同時未曾有違反本辦法中所規定之各項情事時,即可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所約定之股份。而受領同意書中所訂之目標及當達成目標時可解除之比率,請詳後附件。員工之資格條件:三、實際獲配之員工及其股數,由董事長核定後,送董事會審議,惟獲配之員工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其相關內容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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