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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開放社服業並無被統戰及不對等,並與擬訂長照法無關

大成報/ 2014.04.07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有關對於服貿協議開放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認為陸資加入將導致我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受陸方照顧而有被統戰及不對等疑慮,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服貿協議開放僅限陸方資金,並無開放陸方工作人員如護理人員、社工、照顧服務員等來台,且機構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與其他機構一樣,皆須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機構聘用之服務工作人員,除外籍看護工外,皆為我國國民且須具專業資格,因此被照顧者仍是由國人照顧,被照顧者權益並由政府及家屬監督把關。

其次,外界認為陸方僅承諾我方業者到大陸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設置老人及身障機構,是另一不對等疑慮。社會及家庭署再次表示,大陸業者到臺灣合資設立老人及身障機構,亦僅能以目前非營利型態經營,並非如外界所說為營利投資;至於陸方開放我方範圍,其老人人口達2,353萬人、身障人口達620萬人,相較我老人人口及身障人口分別為269萬人及112萬人,規模高達8倍及6倍,應無不對等之情事。未來政府將繼續和中國大陸協商開放業別深度與廣度,否則亦可依協議第17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

社會及家庭署強調,服貿協議開放陸方合資設立小型老人及身障機構,非開放新的經營型態、陸資投資比例須低於50%,並不得超過其他非陸資最大股東之出資比例,不具控制力,並且須依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接受我國政府高度監督與管理,社家署也會秉持審慎嚴謹態度,加強申請案審查、各項監督、管理與輔導措施,讓國人有良好就養環境。

另,長照服務法草案係於100年3月送立法院審議,後因101年立法委員新任期開始,故於該年初依法重送審議。長照服務法之推動,係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兼顧服務品質與資源發展,以保障弱勢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而服貿協議有關社福機構開放討論係於101年才展開,報載有關長照服務法立法係為服貿中資鋪路,絕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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