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翁男於民國102年11月間駕駛自小客車,搭載酒後的陳男及侯男沿高雄市三民區義華路行駛。
蔡姓機車騎士在義華路和澄清路口停等紅燈,因翁男要強行右轉,長按喇叭,但蔡男並未反應,翁男就駕車往前,並搖下車窗辱罵蔡男,蔡男仍不予理會,待綠燈後就騎機車離去。
判決書表示,翁男竟加速尾隨蔡男,並追趕至高雄市文濱路與文龍路口,翁男與陳男、侯男共同逼使蔡男停車,持西瓜刀、鐵條揮砍毆打蔡男,造成有致命的傷害。
全案經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3人。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判處翁男徒刑6年2個月、強制及毀損部分判處5個月;陳男殺人未遂罪判處徒刑6年6個月、強制罪部分判處5個月;侯男強制罪判處5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