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燦坤主張,燦坤於民國97年4月18日至21日舉辦「會員招待會」,向消費者表示,這段期間可以買到較低價的商品,但同時間,PCHOME網路家庭公司則在其網站上刊登不實的「比較廣告」,宣稱燦坤沒有賣LG變頻直驅洗衣機、大同22吋液晶電視等商品,導致消費者誤認燦坤賣的商品少,又故意以非會員價當做比價基準,導致消費者誤認燦坤商品較貴。
燦坤認為PCHOME侵害燦坤長期商譽,減低消費者評價,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公平會認定PCHOME刊登不實廣告而開罰20萬元,不過燦坤發現PCHOME並沒有因此撤掉廣告,因此打官司求償10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PCHOME辯稱確實派員實地訪價,單純比較兩造價格,完全沒有詆毀燦坤意思,但法官認定PCHOME沒有逐一查證貿然製作比較廣告,導致消費者誤認,判決須賠償燦坤100萬元並登報道歉。
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定PCHOME「比較廣告」不實,侵害燦坤商譽,但因認定品項比一審少,因此改判賠償63萬元並須在PCHOME購物網首頁刊登4天啟事澄清。
全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