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實施蟳蟹捕撈管制 維護資源永續利用
大成報/
12 年前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使蟳蟹類資源永續利用,自4月1日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花蟹、三點仔、花市仔、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旭蟹;每年自8月16日至11月15日止,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倘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台灣沿近海域之蟳蟹類主要棲息於10至100公尺以淺陸棚區之沙或沙泥底,每年9到11月為盛產期,又以北部海域及澎湖海域為重要漁場。目前捕獲蟳蟹類之主要海域有高雄市、嘉義縣、澎湖縣、新北市、臺南市、臺中市及基隆市等7個縣市,其中又以新北市、澎湖縣及高雄市為大宗,作業方式主要以拖網、刺網與籠具等漁法捕獲,並以前述5類蟳蟹為主要標的漁獲。
漁業署說明,為讓未成熟或體型過小之蟳蟹得以成長,避免利用不具經濟價值的小蟳蟹,因而訂定相關蟳蟹可採捕之規格。再者,因體型過小之蟳蟹其肉質口感皆略遜一般個體,實施採捕體型之管制措施不僅對漁獲價格影響不大,更可以因確保漁獲品質穩定供應而使價格更趨平穩,使漁民及消費者達成雙贏。
漁業署同時強調,考量捕獲蟳蟹類之3種主要漁法,全年皆可能有捕獲開花母蟹,主要繁殖期為每年8至12月,因此在考量漁民經濟利益及資源永續利用之前提下,併同規範於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捕撈開花母蟹,以確保族群補充率。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若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違反管制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在此呼籲漁民朋友務必配合與協助,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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