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簽署協議 要有國會參與監督
洪財隆表示,協議不是先簽了再議決,事前與談判過程中的監督一定要有,協議內容在一定條件下應是可以調整、更改或保留的。
民進黨已在二○○八年提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現正參考民間版及民進黨立委所提版本納入學生與公民團體等意見,擬進行版本的整合。
兩國簽協議前 閣揆應向立院報告
洪財隆表示,民進黨版本有四項堅持,首先,兩國協議於簽署前,凡協議涉及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上利益的國家重大事項,行政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民進黨認為,這才是實質的國會監督。
第二項堅持,民進黨主張對於協議中應以法律規定事項、涉及法律修正、人民權利義務、國防、外交、財政、經濟上利益的國家重大事項,或其他經立法院決議認定的國家重要事項,應在簽署三十日內,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議決。
第三,協議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上利益的國家重大事項,經立法院議決後,應交公民投票複決。
第四,民進黨主張立法院審議兩國協議時,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並應即通知對方,視需要與對方再行協商。這就具有國會實質審查的精神。
台聯黨團總召賴振昌表示,台聯也將提出專法,名稱強調台灣主體性,暫訂為「台灣中國協議監督機制」,重點會擺在立法授權問題,要求行政部門先把各種評估送到立法院報告,立法院再決定是否授權談判。台聯版監督條例草案已經大致完成,預計在這次事件有結果後,另外宣布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