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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民間版立法指揮行政權

中央商情網/ 2014.04.04 00:00
(中央社台北2014年4月4日電)陸委會今天說,行政院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但民間版草案的規定無異是立法權指揮行政部門進行協商談判,導致協商談判實務運作困難。

行政院會3日上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對於媒體4日報導引述學者說,「政院版便宜行事無實質監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晚間發布新聞稿,作以上表示。

陸委會表示,行政院版草案明定行政部門應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等四個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充分進行溝通及諮詢。

陸委會說,立法院相關人士所提供的意見,也規定應作為協商、簽署及執行的參考。於簽署後,兩岸協議即應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立法院可充分進行監督,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新聞稿進一步指出,民間版草案的相關規定,無異是立法權指揮行政部門進行協商談判,更會造成談判籌碼底線外洩,導致協商談判實務運作困難。

對於學者主張,兩岸協議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在憲法架構下應屬國會保留事項。陸委會表示,國會保留是指關於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院議決。

陳委會說,兩岸條例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行政院版草案(第14、15條),已明定兩岸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須連同須配合修正或制定的法律案,一併經立法院審議,經議決通過後始生效力,這正與憲法國會保留原則的意旨相符,但國會保留並非指立法院可以指揮或取代行政部門對外談判協商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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