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草案中規定,兩岸簽署協議需結合四階段溝通機制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洪財隆表示,行政院版只是把已有的做法法制化,且排除服貿協議的適用,對相關涉及主權與政治問題也沒有處理,「只看到處理、沒看到監督」。
洪財隆說,依照民進黨提出的「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當中沒有「4+2」的規定,但兩國協議簽署前,凡協議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上重大事項,行政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民進黨認為,這樣才是實質的國會監督。
對於協議中應以法律規定事項、涉及法律修正、人民權利義務、國防、外交、財政、經濟上利益的國家重大事項,或其他經立法院決議認定的國家重要事項,民進黨版規定,應在簽署30日內,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議決。
洪財隆說,其中有關國防、外交、財政、經濟上利益的國家重大事項,經立法院議決後,應交公民投票複決。
民進黨版本還規定,立法院審議兩國協議時,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並應即通知對方,視需要與對方再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