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係於90年修正公布,旨在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及無法駕駛交通工具之身心障礙者,有由共同生活之親屬負責接送之需要,予以每人1輛或每戶1輛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租稅優惠。該規定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致實務上有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適用免稅規定之個案,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為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要件,每人1輛部分,以該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1輛部分則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所有為限。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採定額免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自用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又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修正條文如於年度中施行,稽徵機關依法應補徵當年度稅款,引發爭議,乃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另說明,現行本法第28條關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則規定,均按應納稅額固定倍數(1倍及2倍)裁處,未能依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金額,未盡公允,本次爰將上開處罰規定一併修正,改處以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以符稽徵實務需要。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待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