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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揆:條約權屬行政部門

中央商情網/ 2014.04.0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014年4月3日電)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談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時表示,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條約權屬於行政部門,國會監督較恰當的方式,應是透過決議方式。

江宜樺晚間接受電視台專訪時說,民間版與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確有不同,但不代表民間版監督條例就一定比較好,或是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非得接受不可,等將來這些條例在立法院付委審查,都有機會併案審查,大家可以好好地理性討論。

他表示,民間版條例要求政府做任何談判前,必須先向立法院提計畫的詳細報告,等於要經立法院同意後才可以去談,接下來談到各階段都要回來跟立法院報告,如果這樣做的話,行政院的協議談判權就會變成是被立法院委託授與;但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跟美國不同,美國是國會委託給行政部門,但中華民國的條約權是屬於行政部門。

因此,江宜樺認為,行政部門在這樣的憲法規定下,要接受國會監督比較恰當的方式是,在每個不同的階段都跟國會專案報告,國會如果對報告內容有什麼一定要行政部門遵守或注意,可以透過決議方式,要求行政部門在後續談判必須遵照或參考。

主持人提到,台灣之前跟紐西蘭、新加坡等國簽經濟合作協議,大家都不會怕,江宜樺表示,碰到中國大陸時,人民疑慮是比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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