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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兩岸監督 明定協議流程

中央商情網/ 2014.04.03 00:0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2014年4月3日電)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一旦獲立法院通過,未來不涉及修法的兩岸協議若送立院備查,3個月後未完成即視為已審查,但現正進行的服貿協議則是例外,將逐條審查表決。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此草案將兩岸協議流程明確法制化。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今天說,行政院版監督專法參考立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立法院議事前例(立法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到62條),在專法中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序。

王郁琦說,過去一直有兩岸協議程序的問題,這次既然訂立專法,將準用過去立法院議事慣例。

不過,由於服貿協議經過朝野協商,達成逐條審查表決的決定,就算適用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會成為特例,不循3個月後自動通過的流程。

但對日後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是否會受到立院朝野協商的干擾,王郁琦表示,行政部門無法對立院職權行使提出意見,這是立法部門內部要釐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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