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女從民國88年到94年任職於金鼎期貨公司(後改名晶鼎公司),被控私自接受親友委託操作期貨交易,但因歷經九二一地震等利空因素而虧損連連,她竟先做假帳佯裝獲利豐厚,再向其他投資人騙錢填補損失,總計40名被害人受害,詐騙所得約11億元。
台北地院判決她應賠償其中一名陳姓被害人2億1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刑事部分,陳女被台灣高等法院依違反期貨交易法、詐欺等罪判刑5年6月,法院審理中。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女從民國88年到94年任職於金鼎期貨公司(後改名晶鼎公司),被控私自接受親友委託操作期貨交易,但因歷經九二一地震等利空因素而虧損連連,她竟先做假帳佯裝獲利豐厚,再向其他投資人騙錢填補損失,總計40名被害人受害,詐騙所得約11億元。
台北地院判決她應賠償其中一名陳姓被害人2億1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刑事部分,陳女被台灣高等法院依違反期貨交易法、詐欺等罪判刑5年6月,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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