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 立院溝通法制化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3日電)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今天在行政院會通過,協議內容若涉敏感,可在國會以秘密會議方式進行溝通;草案並規定協議若未獲立法院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將視需要重新談判。
行政院院會3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共計25條,明定協議形成、溝通、簽署前後等四階段的國會、公眾溝通機制,並明定行政院跨部會、國安會等兩階段審查機制。
草案多參考過去協議及兩岸條例,其中,在與國會溝通方面,也將現行實務上涉及機密事項的秘密會議法制化。
草案明定,與國會的溝通、諮詢,如涉及機密事項,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進行;未涉及機密而事涉敏感不適合公開者,必要時得以秘密方式進行。
草案並將國安審查機制的國家安全影響範圍做定義,包括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其他涉及經濟、就業、社會、資訊安全等廣義的國安範圍。
此外,草案規定協議若未獲立法院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通知對方,並視需要重啟談判,重啟談判後的協議,仍按本條例規定進行四階段溝通與兩階段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