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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監督條例 四加二機制

中央社/ 2014.04.03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結合四階段溝通機制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草案規定,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

第一階段協商議題形成: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第二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安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安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

第三階段協議簽署前,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

第四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草案規定,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安審查機制。初審:由行政院指派行政院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國安局、國防部、陸委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複審:由國安會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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