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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籲修法 審閱期改為強制規定

中央商情網/ 2014.04.03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14年4月3日電)定型化契約文字密密麻麻,許多人可能沒時間詳閱。消基會今天表示,可透過立法將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規定,變更為「強制規定」的性質。

「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今年邁入20週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檢視現行的消保法後發現,有重新檢討必要。

消基會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 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天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基會指出,30天以內的合理審閱期,到底應該以多少天為限才算合理?法律上並無特別規定。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並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等,公告適當的審閱期間,例如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海外旅遊學習等官方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約定不得低於5天。

不過,消基會發現,有些定型化契約內容如同「來自星星的文字」,消費者一頭霧水,不少業者誘使消費者在原定型化契約中記載「本人已完全詳閱契約內容」或「本人已瞭解享有○天審閱期始簽名」等文字,或在文字後簽名。

如此一來,消費者在契約簽名後,如與業者產生爭議,而主張「業者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契約條款應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時,可能會面臨到不利的狀況。

消基會發現有一定比例的業者在使用的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拋棄審閱期的條款,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因此,消基會呼籲,可透過立法將審閱期的規定,變更為「強制規定」的性質,或由主管機關所執掌公告的各類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不得有拋棄契約審閱期的約載,才能貫徹消保法有關契約審閱期的立法目的,並紓解部分法院的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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