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解釋,事件起因為美國司法部於民國95年對全球多家航空公司於89年至95年間所收取的貨運燃油附加費展開反托拉斯法調查,因此,自95年起陸續有約2100名貨運代理商提起數個相應民事團體訴訟,後由紐約東區區域法院綜合審理;99年2月,華航遭追加為共同被告之一。
由於亞洲主要航空公司近期相繼與原告和解,在參酌律師意見並權衡訴訟成本後,華航與原告協議以9000萬美元和解(約新台幣27.31億元),其中,5000萬美元已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於102年財務報表提列費用,另外4000萬美元將於2年內分3期支付,以降低對營運衝擊。
華航解釋,此為已和解被告航空公司中,最低的和解比率之一,並強調,和解是基於最小損失考量,並不表示承認有任何故意與過失行為造成原告損害。
另一方面,部分原告可能在法定期間內聲明退出原告團體,自行向公司求償,但依和解協議,華航若日後與此等原告和解時,該和解金額得自已付的9000萬元美元獲得部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