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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猥褻女兒 男子判9年2月

中央社/ 2014.04.01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日電)彰化縣一名男子利用女兒洗澡的機會闖入浴室,用手指猥褻女兒得逞,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判處男子有期徒刑9年2個月。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男子涉嫌在民國102年多次女兒在家中浴室洗澡的機會,闖入浴室手指猥褻女兒下體得逞,後來男子對妻子提及將手指插入時女兒下體為何沒流血,2人大吵,男子動手打妻子鬧上警局,少女才對警方說出實情。

彰化地院審理此案時,男子委任的律師向法官說明,男子有重度憂鬱症,不過地院法官認為,男子對女兒性侵多次,非單一偶發事件,且猥褻得逞後,男子也未積極就醫,直到自行引廢氣自殺才在警方戒護下前往就診。

法官認為,男子本應是最疼愛女兒的人,卻基於性慾猥褻女兒,對少女造成難以抹滅傷害,而案發當時,少女年僅11歲,不過考量男子案發後尚能坦承全部犯行,判處男子有期徒刑9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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