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31日公布2014各國貿易障礙報告(NTE),質疑台灣在2009年立法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採取「通知與取下」行動,以遏止網路侵權,但至今成效不彰。
美方並且強調,台灣至今尚未對媒體盒(media box)盜版提出有效對應政策。
智慧財產局發言人李鎂表示,我國參考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2009年修正著作權法,據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及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TISF)表示, 2012年發送侵權通知,經ISP取下侵權資訊比率在9成以上,對我國ISP業者在「通知及取下」機制上配合,「還算滿意」。
至於網路點對點傳輸(P2P)資訊共享的網路侵權,李鎂說,網路技術推陳出新,全世界也都在為P2P網路侵權傷透腦筋,權利人及服務提供者(ISP)應多溝通,也會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經驗,協助權利人尋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