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徐男家住台南市永康區,他在民國99年11月,由於婚變而絕望想尋短,於是傳簡訊給朋友高姓女子訴苦。徐男不顧高女情義相挺,趕來陪伴喝酒解悶,他還是一心想尋死,即使高女拿水滅火,他還是屢次在屋內燒炭,還奪走高女的手機,阻止對方報警。
後來,徐男趁著高女不勝酒力醉倒,趁機再度點燃木炭,屋內濃煙瀰漫,高女昏昏沉沉哀求撐不住了,掙扎想開門離去。徐男竟死命熊抱高女,又說「最後再抱一下,怕以後沒機會」,導致高女動彈不得倒臥在屋內,所幸鄰居聞到濃煙隨即報警,救護人員將兩人送醫急救,兩人均無大礙。
法院審理時,徐男賠償新台幣30萬元達成和解,辯稱他有趕高女走,是怕沒機會最後才再抱一下,不是要致人於死。但合議庭認為,徐男燒炭自殺,卻阻止情義相挺的高女離去,危及高女性命,對其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