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表示,現年49歲的謝姓女老師擔任國小五年級的班導,去年10月3日下午,該班上美勞課時,1名張姓學童拿著竹簽棒與同學在教室內追逐,老師見狀,大聲斥喝,不料張生卻出言頂撞老師,強烈否認自己有追逐的行為。
起訴書說,老師斥責張生「全班都看見了(你在追逐),除非是瞎子」,張生回應說「老師就是瞎子」,老師聽到這番話,怒不可遏,馬上拿起桌上的扯鈴棒,逕往張生的屁股打1下。
張生回到家中之後,告訴父母,父母把孩子的褲子脫下,看見孩子屁股上有一條紅色的瘀痕,立即拍照,到學校跟老師理論,老師自知理虧,有意和解,但孩童家長後來仍提告。
檢察官表示,學童不聽勸導,老師可依校規或學業性懲戒(如記過、寫悔過書)做為教育手段,用棍棒抽打,實屬過當。
但檢察官考量,該名老師平日教學認真,事後已有深切悔意,因此向法官請求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