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家位於基隆深澳的駕訓班在民國88年底取得立案證書,但因使用土地是深澳國小預定地,因此在91年與市府簽約土地租賃,承諾收到深澳國小搬遷通知兩個月內就無條件配合搬遷,並放棄地上物求償權利,駕訓班領到臨時使用執照後,還擴增一部分違章建築。
判決指出,基隆市政府在96年為了遷建深澳國小,通知駕訓班依約拆除預定地土地,但業者重測土地發現只有部分違建在預定地上,因此繼續留用持續招生,由於留用違章建築阻擋了國小出入口,為了避免影響學校人車通行,基隆市府要求業者自行拆除無效後,99年8月間動用公權力全部強制拆除,業者不滿市政府多拆,告上法院求償。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市府辯稱駕訓班違建是同一張執照,應該受契約內容一併拆除,但法院認為,拆除違建也要依法處理,市府沒有查證違建位置,誤拆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物與違建,就算是越界建築也要依法處理才對,顯然有過失,因此判決基隆市府必須賠償新台幣239萬9561元,基隆市府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