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第十七條第一項指出,「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
張慶忠表示,許多人在反對服貿時,都忽略了這項條款,因此近期將會就第十七條來做更詳細說明。張慶忠認為,台灣應該要先讓服貿通過,並且實際執行過,才知道那裡有問題,看是要修改或終止,都可以再依照條例執行,而不是一味阻止法案通過。
不過提案方必須在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雙方協商如何做補償性調整,且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也就是條件只能更加放寬,而不能限制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