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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維電子:代重要子公司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公告—接受中國地方政府機構徵收廠房建築物及其附屬土地使用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30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座落於中國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漣水經濟開發區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之廠房建築物及其附屬土地使用權。2.事實發生日:103/3/30~103/3/30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廠房建築物24,473.17平方米,交易總金額人民幣33,585,800元。(2)舊有附屬土地使用權80畝,以地換地方式交易,將取得75畝-80畝 之新土地使用權。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中國地方政府機構—江蘇漣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非為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補助之揭露」處理。因新廠區建設方案尚未定案且必須報漣水縣規劃局核准後方可建設,尚無法估計未來新建廠房建築物之總成本。惟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管理當局認為,此次中國地方政府機構徵收之補助款人民幣33,585,800元已考慮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現有廠房建築物之殘值及未來新建廠房建築物成本,對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之損益應無重大影響。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廠房建築物及其附屬土地使用權交易金額人民幣33,585,800元及搬遷補助款人民幣13,303,000元(註),總計人民幣46,888,800元,付款條件如下:103年4月 人民幣14,000,000元103年6月 人民幣14,000,000元103年8月 人民幣12,000,000元搬遷完成後付尾款人民幣6,888,800元重要約定事項如下:(1)前兩次付款完成後(即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民幣28,000,000元) ,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須於60天內開工建設新廠房,逾期未動工建設 視同違約。(2)建設新廠房工期為一年,一年內不能完工(因下雨無法施工或政府對新 廠房驗收不及時除外),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須支付20%之違約金 人民幣9,377,760元。(3)新廠區建設方案必須報漣水縣規劃局核准後方可建設。(4)新廠區完工後須在2個月內搬遷完畢,舊廠區及其相關配套設施(如 配電設備)完好交接予江蘇漣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5)搬遷完成後,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享有在漣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註)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補助之揭露」規範 ,搬遷補助款人民幣13,303,000元應予遞延,直至遷廠時實際發生 設備搬遷及安裝調試費用、搬遷期間停工損失及停工人員薪資費用 時始同步認列相關補助收入。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管理當局認為 ,此次中國地方政府機構對搬遷之補助款人民幣13,303,000元已考 慮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未來實際搬遷時將發生之必要成本及費用 ,對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之損益應無重大影響。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係與江蘇漣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議價,雙方合意後決定。決策單位為董事會。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係中國地方政府機構徵收,故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係中國地方政府機構徵收,故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係中國地方政府機構徵收,故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係中國地方政府機構徵收,故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配合當地政府計劃及充實淮安振維電子有限公司營運資金。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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