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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改判無罪 法官判12年半

自由時報/ 2014.03.3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前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德盛,透過女友等人向被告收賄,將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花蓮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判刑12年半,褫奪公權6年,併科罰金120萬元,貪污所得62萬元追繳沒收。

檢警調查,毒販曾健翔因販售一、二級毒品,被地方法院判刑20年,二審時分案由林德盛擔任受命法官,曾妻透過警員王文俊找上林德盛的女友陳燕華牽線,願意「用100萬換10年有期徒刑」。

95年1月間,曾妻約林德盛及王、陳在卡拉OK聚會,林同意「幫忙」,曾妻多次送高價洋酒、名牌皮包、化妝品給陳女拉攏關係。

96年5月林德盛父喪,曾妻再帶10萬「奠儀」給林,同年12月底,合議庭法官還沒宣判前,林就把評議結果透露給曾妻,得知販售一級毒品部分無罪,販售二級毒品則維持一審,曾妻收到判決書後,即拿16萬元給警員王文俊答謝,拿36萬元給白手套陳燕華、希望轉交給林德盛,林收到後打電話給曾妻答謝說,「案件終於圓滿解決」。

法官認為,林德盛身為司法人員,卻罔顧專業,利用職務上行為作為對價收受賄款,並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給王文俊,使王能提前告知法院評議結果,犯後飾詞狡辯、推託卸責,未見悔意,因此依貪污、洩密罪判處應執行12年6個月徒刑;依貪污罪判處王文俊10年;依共同貪污罪判陳燕華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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