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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電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3年股東常會召開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28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加工區管理處莊敬堂)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0二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一0二年度決算表冊。(二)承認事項:(1)一0二年度決算表冊。(2)一0二年度盈虧撥補案。(三)討論事項:(1)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18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其他相關議案及如有符合規定之股東提案議案擬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天前另行公告。(二)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103年4月20日起至103年6月18日止為股票停止過戶起迄日期,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過戶者,因103年4月19日適逢假日,務請於民國103年4月18日17:00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103年4月19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凡持股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如該等股東欲出席股東會,敬請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領取開會通知書,或請攜帶身份證及印鑑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會。(四)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三十日前分別寄送持股滿壹仟股(含)以上之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洽詢補發(電話:02-21811911)。(五)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及受理期間自103年4月10日起至103年4月20日17時止,受理提案處所:本公司 會計部(地址:高雄市楠梓加工區中三街9號 電話:07-3613131 分機 6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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