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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證明故意罵警 女獲判無罪

中央商情網/ 2014.03.28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14年3月28日電)李姓女子因與保險員發生口角衝突,涉腳踢、辱罵及持筆劃傷前來處理的女警。高等法院今天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在去年5月8日上午11時許赴台北巿一家保險公司並與保險員發生口角衝突,保險員隨即報警,警方到場請李女降低說話音量,李女大聲回嗆:「我天生講話就是那麼大聲」,並拒絕出示身分證,也不願離開。

判決表示,3名警察把李女上銬要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李女對其中一名女警辱罵「他媽的」,還出腳踹女警膝蓋,另拿一隻原子筆揮舞反抗,刺傷女警手背。

警方將李女依妨害公務送辦,沒有控告李女公然侮辱及傷害罪;一審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李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李女是一時氣憤罵出「他媽的」,無法證明她辱罵的對象是員警,至於原子筆刺傷女警手背,也無法證明是故意的,認定李女犯行未構成妨害警察執行公務,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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