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接受投資人委託先賣後買當沖交易的券商,應事先徵詢有出借意願的投資人,先行建立可供出借的券源部位;且在接受投資人委託先賣後買當沖時,宜先確認是否有足夠券源供出借。
若投資人委託賣出,但未在盤中買入,導致無法完成當沖交易,券商可提醒投資人在盤後定價交易買入,若仍未於盤後定價交易買入,可依現行作業模式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借券,或由券商向有庫存部位及出借意願的投資人借入證券,再出借予從事當沖交易卻未在盤中買入的投資人,券商須將相關借券資訊傳輸至「應付當沖交割借券平台」,以利交割。
證交所表示,未完成當日沖銷的交易部位,若於T日未完成更改交易類別或未完成借券並輸入「應付當沖交割借券平台」,則T+1日也可透過證金公司進行標借、議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