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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 可減2.5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4.03.27 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改善少子化現象,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減除每人每年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中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7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無上述情形者,都可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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