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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維聯科: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26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3/03/2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維育牙醫診所(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該牙醫診所院長與本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632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314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14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經會計師查帳期間建議調整關係人逾期應收帳款視為資金貸與。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136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1)條件:103年4月至103年9月還款3,942仟元,103年10月至104年3月還款9,198仟元。(2)日期:103年4月至104年3月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14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其他應敘明事項:經會計師查帳期間建議調整關係人逾期應收帳款視為資金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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