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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齊科技:公告修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26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3/252.公司名稱: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部份條文,原辦法制定於102年11月12日。8.因應措施: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內容,修訂內容對照如下:修訂前:第七條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者,或符合第八條規定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外,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時,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二、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三、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四、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二)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經前項歷次股東會通過且已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單一認股員工其認購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第九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十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本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第十一條 其他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十二條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訂後:第七條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者外,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限制其所認之股份在一年期間內不得轉讓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第十條其他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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