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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馬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25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52.增資資金來源:102年度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3277000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32770000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6.0000股(依目前公司實收資本額2.825億元整計算);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00.0000 股(依目前公司實收資本額2.825億元整計算)。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其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由拼湊整股,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拼湊成整股,其放棄拼湊或拼湊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行之新股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 事會另訂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2)本次配股基準日前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庫藏股轉讓等因素, 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股東配股比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調整並公告之。(3)本次增資計劃相關事宜如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核示必須變更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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