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3/2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和椿自動化(上海)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2276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2748(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2748(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依據96.03.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60011409號函規定,對於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一定期間,應轉列為其他應收款,並於資金貸與他人資訊中揭露。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659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54245.計息方式:不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機動計息。6.還款之:(1)條件:不超過一年(2)日期:同上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274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7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96.03.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60011409號函規定,對於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一定期間,應轉列為其他應收款,並於資金貸與他人資訊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