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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大成報/ 2014.03.24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並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其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益,是以,營利事業於期末估列之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未自行依法調減期末估列之未實現兌換虧損,遭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近期匯率波動劇烈,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依前揭規定就已實現者列為損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盡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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