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土昶:方土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一○三年股東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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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0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219號2樓(天下一家共融廣場)4.召集事由:依據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暨本公司103年3月21日董事會決議辦理一、報告事項(1)102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查核102年度各項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1)承認102年度各項決算表冊案(2)承認102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1)補選獨立董事案(2)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0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如有符合規定之股東提案議案,將於股東會召開前40日前補充公告。二、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三、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3年4月22日起至103年6月2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4月21日星期一下午5時00分前(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181-1911)辦理過戶手續。四、股東提案及提名獨立董事說明:1.依公司法第172-1條及第192-1條規定,凡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103年股東常會之議案及受理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欲提案及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股東請於103年4月12日起至103年4月22日止親臨或掛號郵寄(現場或掛號郵件均需於受理期間內送達者為限)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或『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提名函件』字樣送達本公司(23144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92號10樓財會部收,電話:02-29161997)。2.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3.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4)股東所提議案超過一項者。(5)股東所提議案內容,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以上者。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六、開會通知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查詢。惟持股未滿1,000股股東之股東會召集通知,依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以本公告為之。七、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三十八天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