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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報告總統 黃世銘遭判刑

中央社/ 2014.03.2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1日電)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洩密等案,台北地院認定黃世銘在司法關說案簽結前就向總統馬英九等報告,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1年2月。

黃世銘因為本案成為司法史上首位因刑案被起訴的檢察總長,他也履行承諾,得知遭判決有罪後,隨即聲明辭去檢察總長職位。

黃世銘被控在司法關說案於去年9月5日偵結前,將案情報告馬總統、行政院長江宜樺,遭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洩密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起訴,成為司法史上首位因刑案被起訴的檢察總長。

台北地方法院由受命法官陳智暉、審判長彭慶文、陪席法官朱家毅組成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認定,黃世銘在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偵結前,於去年8月31日、9月4日就分別向馬總統、江宜樺報告案情,並提供內附後續偵查秘密、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的通聯紀錄及監聽譯文等偵查秘密資料。

判決指出,特偵組在9月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時,也違法公開王金平等人的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等資料。

黃世銘審理期間,抬出公眾利益始終不認罪,強調揭發「史上最大司法醜聞」,辯稱自己基於憲法精神向總統報告行政不法案件,他口頭報告也未提到後續偵查作為。

合議庭表示,依照憲法、法院組織法規定,黃世銘沒有向總統報告刑事個案義務,總統也不能指揮司法個案。特偵組雖在9月5日簽結正己專案,但9月6日特偵組開記者會時,對於監聽的涉案嫌疑人並未不起訴或簽結,因此當時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仍在偵查。

合議庭審酌黃世銘構成洩密及違反通保法,行為可議,但考量他的動機是為了捍衛司法獨立性不容政治勢力關說,利益良善非惡性重大,審酌犯後態度,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1年2月,可易科罰金4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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