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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採許可制 需排除緊急偶發

中央商情網/ 2014.03.2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14年3月21日電)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認定,現行集會遊行法對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合憲,但須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本次釋憲案由於「野草莓運動」,中國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民國97年來台,學者李明璁等人不滿警察維安,與野草莓運動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警方強制驅離,陳姓男子等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承審的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在民國99年本案宣判當天宣布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定,集遊法中關於室外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造成過度限制,不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從明年元旦起失效,應由立法者修法。至於室外集會、遊行要採許可制或報備制,應由立法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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