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當地被公告為污染場址後,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整治計畫。環保署研擬「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風險評估結果研訂整治目標作業指引草案」,規範需搭配的相關法令、程序。
草案內容涉及以環境影響和健康風險評估,訂定污染整治目標,整治完成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除污染場址列管。
看守台灣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環保團體質疑,至今還沒有足夠的研究資料可反映健康風險與事實危害的相關性,應先檢討健康風險評估技術。
環保團體舉例,重金屬污染的土地,要以健康風險評估推估「關切濃度」,作為土壤整治與否的依據,可能過於草率。環保團體要求環保署先召開專家會議和公聽會,檢討評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