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得利: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3/1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興隆旅行社(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55%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472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本公司基於垂直整合上下游,轉投資旅行社業務,並於103年2月取得55%股權,為維持該公司營運資金之需求,故資金貸與之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6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5595.計息方式:按月計息6.還款之:(1)條件:一年期內循環動用(2)日期:104年3月19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7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貸款期間:103年3月19日至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