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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紀念品中心盈餘 用作公益

中央商情網/ 2014.03.1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014年3月19日電)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今天說,府內紀念品中心盈餘依法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需繳庫。今年3月1日起,總統府依約將向得標廠商收取「權利金」,並將依規定繳庫。

李佳霏上午回應壹週刊報導表示,依現行法規,紀念品中心所得盈餘,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且不得分配予社員。因此,總統馬英九上任後至今年2月底止,總統府紀念品中心所得盈餘均依規定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並未有週刊所指近新台幣3000萬元非社員消費盈餘不知去向的情事。

她說,換言之,相關盈餘依法不需繳庫,而是作為公益金用途。

至於府徽是否有遭濫用製作商品販售一事,李佳霏說,總統府會依據媒體及外界所提供的事證,前往了解,並將依商標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追究違法使用者的責任。

李佳霏指出,總統府紀念品中心是民國89年10月前總統陳水扁任內,配合總統府開放民眾參觀,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為經營。紀念品中心成立初期,並未與總統府第三局簽訂書面委託營運契約,且為配合當時府內政策需要,提列紀念品中心販售紀念品部分盈利,作為總統府志工團運作經費,當時曾引發外界質疑總統府有設置「私人小金庫」之嫌,且其年終盈餘與供銷部盈餘合併,分配給全體社員,也有適法性疑慮。

她說,為完備法定程序,總統府第三局在民國96年6月正式與合作社簽訂書面委託營運契約書,以自負盈虧方式辦理,也依照「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出租紀念品中心給員工消費合作社,並依前開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其租金收入均有依規定繳庫。

李佳霏表示,民國100年12月,審計部來函表示總統府紀念品中心委託經營案,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勞務委託規定,總統府隨後展開相關評估與準備工作,在民國102年8月31日經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核定,辦理公開招標,並在103年3月1日正式委託「一點點創意事業有限公司」經營,「這是國內設有紀念品中心的公立機關,首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之機關」。

因此,她說,自今年3月1日起,總統府依約將向得標廠商收取「權利金」,並將依規定繳庫。

李佳霏強調,馬政府上任後,紀念品中心所得盈餘依合作社法第23條及內政部98年6月17日內授中社字0980732610號函釋規定,「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因此,紀念品中心歷年盈餘「均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

至於用途,她說,如101年提列公益金15萬元舉辦關懷弱勢兒童及參觀總統府活動,102年提列公益金12萬元捐助家扶基金會,作為清寒學生教育助學經費等。包括每年銷貨收入、銷貨成本、營業費用、提列公積金與公益金等數額,合作社都按規定向主管機關台北市社會局及稅捐處呈報,近4年的累計總盈餘(稅後)為新台幣101萬7902元。

李佳霏表示,府內員工所拿到的分配金,是總統府員工消費合作社依章程第27條規定,就「供銷部」的盈餘分配予社員,並不是把紀念品中心的盈餘拿來分配。

李佳霏說,至於紀念品中心公開招標前,包括經營管理等事項是否有行政違失情事,楊進添已責成政風處及相關機關調查,並提出檢討報告,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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