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上市公司內部人及關係人就任滿6個月後,如欲在集中交易市場出售所屬公司持股,除每1交易日轉讓未超過10張者可免辦理事前申報外,須先辦理預定轉讓持股申報,將預定出售股數、交易方式、1個月的轉讓期間等資訊預先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供投資大眾參考,並在申報日起3日後才可開始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股份。
證交所表示,內部人在1個月的轉讓期間內,如因股價不理想或無資金需求等因素,未將持股出售完畢,依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規定,應於轉讓期間屆滿後3日內,另辦理未於期限內轉讓說明申報,將未賣完的股數、未轉讓完成原因以及目前持有股數等資訊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利投資大眾得以及時掌握內部人實際賣出股數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