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立院初審 拒徵信不可就拒貸

中央社/ 2014.03.17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費者拒讓銀行從聯徵中心調資料,不能成為申貸遭拒唯一理由。

現行法律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初審通過條文新增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一致規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者,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權利,及拒絕同意可能的不利益。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原提出的修法版本規定,銀行等金融服務業不能因消費者拒絕授權銀行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資料,就拒絕提供金融商品。

不過,金管會擔心會造成金融消費爭議,委員會決議,修法文字改為「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金融服務業向聯徵中心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初審通過條文新增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具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適用的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