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蕭女與陳男素有嫌隙,陳男指控蕭女常帶狗到台中市敦化公園,但狗隻任意大小便也不處理,且狗常追在公園遊玩的小孩,造成附近居民困擾。
去年5月間,蕭女又到敦化公園,陳男持相機跟隨拍照蒐證,蕭女不滿陳男拍攝她,面對鏡頭高舉左手比出中指手勢,陳男將影像向警方報案,指控蕭女比中指涉對他貶損。
蕭女向檢警表示是學校的美語老師,學校的牧師及學生都告訴她,「比中指」代表很生氣的意思,她向陳男「比中指」,只是因陳男一直對她拍攝,她只是為表達憤怒,並遮鏡頭,並沒有貶低的意思。
台中地檢署以一般社會通念,認為「比中指」確實足以讓人感到受辱,並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今天依公然侮辱罪將蕭女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