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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保法 金管會:宜審慎

中央社/ 2014.03.16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6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審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10條修正案。明定金融機構要負忠實義務;以及金融機構不能因民眾拒提供信用資料,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金管會認為,宜審慎。

立法院財委會17日將審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謝國樑與孫大千等人提出修正金融消保法第7條、第10條修正案。

金管會表示,根據立委提案用意為,金融服務業不僅應負有專業責任,還要有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金管會說,忠實義務多是英美法系運用,然而目前忠實義務法律見解、概念也不清楚,如果入法擴大忠實義務的適用範圍,恐怕會造成適用上的疑義。

此外,影響最大的就是金融機構不能因為民眾拒絕提供信用資料,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或訂立金融服務契約。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的授信準則裡包含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與授信展望5項原則來評估,因此查詢聯徵是銀行授信准駁的重要依據。

金管會說,尤其在授信時金管會也有許多規範,例如消費金融授信額度不可以超過收入的22倍等,如果該法修正通過,對於銀行授信將有很大的影響,也可能滋生不少金融消費爭議。

金管會表示,基於上述理由,要修法宜審慎,金管會明天也會加強與立委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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