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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亂爆料 息影藝人二審敗訴

中央社/ 2014.03.16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被控侵占公款的息影藝人顏鳳嬌夫婦獲不起訴後,不滿工作室員工爆料侵害其名譽,求償新台幣5000萬元。高院日前判顏女敗訴。

全案緣於顏女與同是藝人的丈夫呂耀華從商後,成立美容公司,並合夥成立逾20家工作室,2人負責各項事務及保管存摺、大小章;部分工作室後來要求分家,發現顏女夫婦疑似私自挪用資金逾8000萬元,向檢方告發背信、侵占等罪嫌。檢方偵辦後,認定屬民事糾葛,處分不起訴。

顏女夫婦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工作室人員及工作室委任律師共計10人,並主張對方亂向媒體爆料誤使大眾認為真有侵占公款一事,使其名譽受損嚴重,求償50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當初媒體報導的內容是從各美容工作室人員所提資料、存證信函及年度清算表等資料,難認被告等人有故意侵害顏女夫婦名譽。

法院認為,工作室人員等人當初對顏鳳嬌提出刑事告訴,是基於客觀事實,並非憑空虛構,且工作室委任律師對記者發表的言論僅提及美容工作室人員與顏鳳嬌之間的經營關係、財務爭執、涉訟經過,難認故意侵害顏女夫婦名譽,因此判顏女夫婦敗訴。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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